退休后再就业发生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广东高院明确裁判规则

近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退休后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核心案例:退休人员工作受伤,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近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退休后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案例中,员工老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某五金厂工作。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九级。用人单位以老张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老张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工作受伤,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思网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享受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法院判决五金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要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退休后再就业人员享受何种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本质区别:第一,参保对象不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第二,缴费主体不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给予补贴。第三,待遇标准不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养老金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年限等因素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相对较低,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不等同于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如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与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第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三,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四,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七,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退休后再就业人员因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不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实务指引:用人单位与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双向合规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雇佣退休再就业人员应当注意以下风险:第一,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规定;第二,退休再就业人员工作中受伤,虽然不能缴纳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第三,用人单位可以为退休再就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转移工伤赔偿风险;第四,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工伤事故发生。

对于退休再就业人员而言,应当注意以下权益保障:第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工作时间、安全保障等事项;第二,注意工作安全,防范工伤事故;第三,如发生工伤,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四,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务协议、工资支付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常见问题解答

问:退休后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后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劳务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规定。

问:退休后再就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答:不需要。依据《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用人单位可以为退休再就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转移工伤赔偿风险。

问:退休后再就业发生工伤,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答: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后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如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问:退休后再就业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答: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退休后再就业发生工伤,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维权?

答: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务协议、工资支付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依法主张权利。


本文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与法律法规撰写,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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