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述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法院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的程序性措施。其适用前提是,经法院采取必要调查措施后,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暂时性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常见原因
当事人对终本执行裁定的复议结果持有异议,通常基于以下客观情况:
- 认为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范围或深度存在不足,未能穷尽调查手段。
- 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所依据的证据存在异议。
- 当事人自身掌握了新的、法院在审查时未予考虑的财产线索或证据。

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与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若对该裁定不服,当事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前的材料准备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需系统性地准备以下书面材料:
- 复议申请书:清晰陈述不服原裁定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 财产线索清单:详细列明认为被执行人可能拥有的、尚未被查控的财产信息,例如其他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
- 证据材料:提供能够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例如书证、证人证言等,并确保证据形式符合要求。
向上一级法院提交申请的流程
当事人应在法定的十日期限内,将复议申请书及全套证据材料提交至作出原终本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后,上一级法院将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可能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当事人应予以配合。
复议申请的后续处理
上一级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将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可能包括书面审或听证。最终,法院将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维持原裁定、撤销原裁定或指令原执行法院重新审查等不同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