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垄断行为的主要标准
垄断行为的认定基于明确的法律框架,主要涵盖以下几种类型。
垄断协议
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协同行为,若旨在排除或限制竞争,即构成垄断协议。此类协议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 横向垄断协议: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典型行为包括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 纵向垄断协议:发生在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例如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此行为需分两步进行: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并确认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综合评估以下因素:
-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能力。
- 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 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滥用行为的具体表现
当经营者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后,若实施以下行为,则构成滥用:
-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
-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应当事先申报。审查的核心标准是该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审查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行政性垄断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同样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豁免情形
部分协议或行为虽符合垄断形式,但若能证明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可能获得豁免,不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