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获无罪撤案

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在辩护过程中通过调取出警记录和监控等关键证据,证明当事人缺乏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案件背景与指控

当事人单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该罪名一旦成立,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辩护策略与关键发现

辩护工作并未局限于公安机关的初步指控。通过会见当事人并听取其辩解,发现了一个关键事实:单某驾车前往派出所的目的是寻求庇护,在离开途中被他人追逐,继而发生了事故,其行为并非主动的“追逐竞驶”。

基于此发现,辩护方认为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疑问。随即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包括派出所出警记录、相关路段监控录像在内的关键证据,旨在还原事件的全过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撤销 关键证据作用 法律程序结束

法律意见与案件结果

在获取并分析相关证据后,形成了完整的辩护逻辑,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观点指出,单某的行为既不具备“追逐竞驶”的主观故意,也缺乏相应的客观行为表现,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安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该辩护意见。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单某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案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撤销该案件,当事人单某获无罪释放,从而避免了后续的起诉和判刑风险。

案件要点总结

  • 指控性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重罪指控。
  • 辩护突破口:当事人行为动机为寻求庇护,事故系被动引发,否定了“追逐竞驶”的核心要件。
  • 关键动作:依法申请并调取出警记录、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
  • 辩护核心:论证行为缺乏构成该罪名所必需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 最终结果:公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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