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反垄断行为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涉及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根据被诉行为的类型进行具体分配。
横向垄断协议
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协议存在及其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纵向垄断协议
原告需证明协议的存在。被告则需对其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原告需对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负举证责任。被告则需证明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被告的举证责任概述
在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中,被告通常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原告已初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被告需对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时,被告需证明其行为的正当理由。此外,在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审查程序中,经营者也需按要求提供材料,证明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原告的基本举证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在排除限制竞争纠纷中承担基础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要证明的核心事实包括:
- 被告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原告自身因该行为遭受了损害。
- 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时,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原告的举证责任可能因此减轻或发生倒置。
与举证责任相关的其他问题
除了责任主体,举证程序还涉及其他关键要素,例如法定的举证期限、逾期未能完成举证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以及法院或相关机构认可的证据形式等。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规则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