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一起涉及房屋被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的案件,其核心争议在于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原告方持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行政机关认定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并予以拆除。

一审阶段的主要法律困境
在一审过程中,行政机关援引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为拆除依据。主要争议点包括:
- 行政机关认为房屋存在“还耕部分”且属于违章建筑。
- 行政机关指出,实际拆除面积与原告持有的权证所载明的面积存在不一致。
案件逆转的核心法律策略与要点
案件的走向在二审阶段发生转变,其关键在于对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严格审查。
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缺失
根据相关法律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必须完成调查取证,并对该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行政机关未能提供以下关键证据:
- 证明房屋存在“还耕部分”的实质性证据。
- 证明房屋确属“违章建筑”的充分事实依据。
强制拆除程序的合法性缺陷
行政机关在实施拆除行为时,仅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和《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程序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 未能提供证明该拆除行为本身合法的证据材料。
- 未能提供实施该拆除行为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
- 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全部相关程序。
上述缺陷共同构成了“主要证据不足”的法律认定。
法院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行政机关于2013年3月22日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判决结果包括:
- 确认该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