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十大典型案例,十个裁判规则
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涵盖新业态用工认定、合理调岗、混同用工、违法解除等多个热点问题。典型案例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案例一:网络主播与平台公司劳动关系认定案
案情简介:某文化传媒公司招募网络主播,双方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公司为主播提供直播平台、培训、推广等服务,主播在指定平台进行直播,收入按比例分成。主播小王每月直播时长不低于120小时,如未达标需支付违约金。后小王离职,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等。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认为,判断主播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从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个方面综合判断。本案中,公司未对主播进行考勤管理,主播可以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内容;主播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观众打赏,按比例分成,公司不支付固定工资;主播的直播活动不构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经纪合同关系。法院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二:员工拒绝合理调岗被辞退案
案情简介:某制造企业因业务调整,将员工小李从原岗位调整至同薪资同职级的新岗位,两地距离相差约10公里。小李以"工作岗位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变更"为由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李诉至法院,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不侮辱体罚劳动者、工作岗位与原岗位相当的前提下,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本案中,公司因业务调整调整小李的工作岗位,薪资职级不变,工作地点变化不大,属于合理调岗。小李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新岗位报到,构成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法院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案例三: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连带责任案
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设A公司、B公司两家关联公司。员工小张入职A公司,实际在A公司、B公司交叉工作,接受两家公司的管理,工资由B公司发放。后小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A公司、B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关联公司之间交叉工作,接受多家公司的管理,工资由其中一家或多家公司发放,构成混同用工。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小张虽然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接受A公司、B公司的共同管理,工资由B公司发放,工作内容涉及两家公司的业务,构成混同用工。法院判决A公司、B公司对小张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四: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违法解除案
案情简介:某公司招聘销售经理,员工小刘入职时签订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公司以小刘"销售业绩未达标,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刘诉至法院,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包括岗位职责、考核标准、试用期目标等;第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本案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入职前已向小刘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也未能举证证明小刘的销售业绩未达到录用标准,构成违法解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实务指引:企业与劳动者的双向合规
从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核心在于证据与法律依据。对于企业而言,规范用工管理应当做到:新业态用工明确法律关系,签订书面协议;调岗遵循合理原则,保留协商记录;关联公司用工明确用工主体,避免混同用工;试用期解除明确录用条件,保留考核证据。
对于劳动者而言,维权时应当注意:入职时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文件;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证据;试用期内要求企业明确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发生劳动争议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常见问题解答
问:网络主播与平台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判断标准包括:主播是否接受平台的考勤管理;主播的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平台支付的固定工资;主播的直播活动是否构成平台业务组成部分。如主播接受平台的考勤管理,收入主要来源于平台支付的固定工资,直播活动构成平台业务组成部分,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如主播可以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内容,收入主要来源于观众打赏,直播活动不构成平台业务组成部分,则可能构成经纪合同关系。
问:企业因业务调整调岗,员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企业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不侮辱体罚劳动者、工作岗位与原岗位相当的前提下,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如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新岗位报到,构成旷工,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问: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可以要求哪些权利?
答:劳动者可以要求确认与关联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关联公司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承担连带责任。如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可以要求关联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问:试用期被辞退,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如企业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录用条件已告知劳动者,或未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问:新业态用工如何避免劳动争议?
答:建议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经纪合同关系等)、权利义务、报酬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安全保障等事项。如构成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等。如不构成劳动关系,企业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混淆。
本文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与法律法规撰写,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