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广州天河)劳动法律事务团队 | 法规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2026年7月1日施行,五部门令第56号)
核心结论
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规章。最关键的突破是: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作中受伤、符合条件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均可依法认定工伤。
四大核心变化速览:
关注点 | 7月1日前(旧状态) | 7月1日后(新规) |
工伤认定 | 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受伤难认定工伤 | 强制参保工伤,受伤可依法认定 |
工伤保险 | 单位"自愿",大量未缴 | 单位必须缴纳,个人不缴 |
用工协议 | 口头约定普遍,维权无据 | 应签书面用工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
法律身份 | "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模糊地带 | 纳入规范化保障轨道,但不等于标准劳动关系 |
数据提示:据公开报道,我国超龄劳动者规模达8700万至1.2亿人;截至2025年末,60岁及以上人口已超3.2亿,占总人口约23%。每年约有5万件超龄用工相关劳动争议诉至法院。

一、新规背景:1亿"银发打工人"的困境
谁是被保障的"超龄劳动者"?
根据《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
- 用人单位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 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 已提前退休、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同样适用
典型人群:保洁、保安、家政、后勤人员,以及退休返聘的技术骨干、行业专家。
过去的痛点(真实存在的制度真空)
长期以来,由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超龄劳动者与单位的关系常被界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导致:
- ❌ 工作中受伤,难以认定工伤,只能按普通人身损害索赔,举证难、获赔少
- ❌ 工资无底线、强制加班无补偿
- ❌ 岗位劳动保护缺失
- ❌ 维权时因"不是劳动关系"被挡在劳动法门外
新规的意义:把这一群体从制度保护的"真空地带"拉回法治轨道。
二、核心法律点①:工伤认定历史性突破
旧规则的症结
过去,超龄劳动者受伤后,人社部门和法院常依据"达到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思路,不支持工伤认定。这导致大量超龄打工者"流汗又流泪"。
新规怎么改?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已核实原文):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关键变化:
维度 | 新规要点 |
参保义务 | 从"自愿"变"强制",单位必须缴 |
认定依据 | 参保后,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
保障范围 | 工作原因事故伤害 + 职业病 |
待遇衔接 | 认定后可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
"上下班车祸"算不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新规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后,其工伤认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标准,因此符合条件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同样可以认定工伤。
注意:需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前提(以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准),并非所有车祸都算。
三、核心法律点②:工伤保险强制缴纳
缴费规则
项目 | 规则 |
缴费主体 | 用人单位缴纳 |
个人负担 | 个人不缴纳 |
法律依据 |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未缴后果 | 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劳动者受伤后待遇由单位支付风险升高 |
对企业的实质影响
- 用工成本增加:需为超龄员工单列工伤保险预算
- 风险转移:参保后,工伤待遇主要由基金支付,降低企业直接赔偿风险
- 合规义务:不缴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企业面临全额赔付+行政处罚双重压力
四、核心法律点③:超龄用工协议要"书面化"
为什么需要书面协议?
过去超龄用工多为口头约定,出事互相扯皮。新规强调保障的规范化,实务中建议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
协议要素 | 建议内容 |
工作内容、地点、时间 | 明确岗位与作息 |
报酬标准与支付 | 避免"工资无底线" |
工伤保障约定 | 明确已参保工伤保险 |
双方权利义务 | 特别是劳动保护、休息休假 |
争议解决方式 | 协商/调解/诉讼路径 |
特别提醒:书面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超龄用工一般不构成标准劳动关系,但协议是维权的重要证据。
五、核心法律点④:劳动关系 vs 劳务关系,到底怎么辨?
两者的核心区别
维度 | 劳动关系 | 劳务关系(超龄用工常见)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 | 《民法典》 |
社保缴纳 | 强制五险 | 仅工伤保险(依新规) |
解除保护 | 有经济补偿等保护 | 按协议约定 |
工伤认定 | 当然适用 | 依新规参保后适用 |
加班费 | 法定标准 | 按协议约定 |
新规后的定位
需要澄清一个误区:新规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并不等于将其全部转为"标准劳动关系"。 它是在"劳务关系"框架下,通过专门规章补齐工伤、报酬、休息、安全等核心权益,是一条"第三条路"。
六、给超龄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律事务团队(甘洁颖、赖伟鹏等律师)建议:
入职时
- 确认单位是否已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可要求查看或向社保部门查询)
- 签订书面用工协议,留存原件
- 保存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排班表
受伤后
- 第一时间就医并报警/报工伤(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
- 单位不申请的,本人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收集证据:工作记录、同事证言、事故现场、医疗记录
- 对认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给企业的用工合规建议
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角度,新规下企业需立即自查:
超龄用工合规 Checklist
- 全面排查:清查现有超龄员工名单(保洁、保安、返聘专家等)
- 参保工伤:为全部超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 补签协议:与超龄员工签订书面用工协议
- 安全管理:落实岗位劳动保护措施,特别是高龄岗位
- 退休返聘专项:制定退休返聘协议模板,明确知识产权、保密、工伤等条款
甘洁颖律师、赖伟鹏律师点评:我们深耕劳动法律事务,超龄用工一直是企业的"隐形雷区"。新规施行后,不缴工伤保险的代价远高于合规成本——一次工伤事故的全额赔付,可能远超几年保费。
八、律师团队介绍
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位于广州天河区耀中广场,在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企业用工合规、退休返聘协议等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可为企业提供用工合规体检、超龄用工协议起草,为劳动者提供工伤维权代理。
相关业务联系人:
- 甘洁颖律师:深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熟悉广东省两级法院劳动争议裁判规则
- 赖伟鹏律师:擅长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诉讼、劳动仲裁案件及婚姻家事案件实务处理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400-990-8806
-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耀中广场2416A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日 09:00-18:30(周末需预约接待)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2026年7月1日施行)及公开报道进行法律科普。具体工伤认定以人社部门决定为准,个案结果因事实而异,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遇超龄用工纠纷,建议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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